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78-3号原告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155号。注册号3305211600138699经营者李招治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屠金富,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鑫娜,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杨树路18号4幢。注册号330508000000074法定代表人徐钱江。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钟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严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