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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78-3号

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与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78-3号原告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155号。注册号3305211600138699经营者李招治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屠金富,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鑫娜,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杨树路18号4幢。注册号330508000000074法定代表人徐钱江。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德清武康鹏举石材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钟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严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