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孙昭星。被执行人孙启举薛明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昭星与被执行人孙启举薛明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尚未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限内无法执结,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连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