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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59号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59号

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66号世界城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刘耀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职员。

被告:彭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雪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