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路28号高新广场101室、1101-1105室。代表人曹义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裕兴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振东巨邦物流中心院内A区3号楼27号。法定代表人章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建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裕兴隆运输有限公司、马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裕兴隆运输有限公司、马建清欠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人民币454814.2元,欠交案件受理费12207元,执行费690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夏浩天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