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58号原告商红海。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定代表人焦殿斌,董事长。
原告商红海诉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并且原告又不按照本院的通知缴纳公告送达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拒绝缴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决如下:驳回原告商红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3元,退还原告商红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珍
代理
审判员 杨旭昕
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偲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