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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58号

原告商红海诉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红海,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58号原告商红海。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定代表人焦殿斌,董事长。

原告商红海诉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并且原告又不按照本院的通知缴纳公告送达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拒绝缴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决如下:驳回原告商红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3元,退还原告商红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珍

代理

审判员  杨旭昕

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偲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