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公字第9号

王峰礼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峰礼,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公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礼,男,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证经字第94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怀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