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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472号

陈福弟与黎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福弟,黎福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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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472号

原告:陈福弟,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庾国斌,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燕萍,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福弟,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陈福弟诉被告黎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被告黎福弟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黎福弟提出的异议。黎福弟不服上述裁定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燕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福弟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福弟诉称:2004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两年内归还借款。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并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从2014年5月1日起按每月偿还10000元、每月20厘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仍旧没有按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告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3年6月8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9日为9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黎福弟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和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借贷当事人:贷方原告陈福弟,借方被告黎福弟。2.借款时间、金额:2004年7月22日,200000元。3.借款用途:原告主张被告自称用于资金周转。4.还款期限:2004年7月22日签订的《借条》约定于2005年7月22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06年7月22日前归还100000元。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还款计划》约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每月归还10000元。5.利息约定:《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自2006年起每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还款计划》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主张《还款计划》约定的利息是自2014年5月1日起算。6.其他情况:2014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为26.2%(6.55%×4)。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计划》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放弃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在被告放弃上述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提供了《借条》和《还款计划》的原件以供核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还款计划》,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还款计划不持异议,视为双方对还款时间作出变更,被告应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即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有权诉请返还借款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还款计划》约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利息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自2006年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而,原告诉请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黎福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福弟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福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0元,原告陈福弟负担322元,被告黎福弟负担2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方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