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刑初26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云文,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家中。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云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耿云文驾驶孙春明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到金乡县化雨镇孙庄村侯楼村,为孙某的顾客陈某撒化肥,行至侯某西生产路时,被告人耿云文不慎将行走在路边的被害人陈某刮倒在地,后被害人陈某经金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耿云文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云文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云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云文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耿云文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耿云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耿云文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金乡县人民医院出车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协议书,证人孙某、胡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耿云文的供述,金公交尸检字(2015)68号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云文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云文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耿云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瑞平
代理
审判员 靳慧云
人民陪审员 汪力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