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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506号

李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06号罪犯李阳。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7月26日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5月30日22时,被告人李阳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山城区龙开大酒店附近与李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李阳用砖头打击李某的头部致其死亡。原判同时认定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5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3月、2015年4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