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00号原告任芳。委托代理人钟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负责人赵霆,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芳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芳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芳负担。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晨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