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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陈木明与陈坤鑫、杨永莹、陈锡海、陈水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木明,陈坤鑫,杨永莹,陈锡海,陈水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陈木明。委托代理人杨望明、黄梓宏,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坤鑫。被告杨永莹。被告陈锡海。被告陈水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明与被告陈坤鑫、杨永莹、陈锡海、陈水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元,由原告陈木明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淡容

审 判 员  林楚雄

人民陪审员  许泽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郑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