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陈木明。委托代理人杨望明、黄梓宏,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坤鑫。被告杨永莹。被告陈锡海。被告陈水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明与被告陈坤鑫、杨永莹、陈锡海、陈水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元,由原告陈木明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淡容
审 判 员 林楚雄
人民陪审员 许泽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郑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