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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101号

黄世红与黄世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世红,黄世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黄世红,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世云,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世云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世云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长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