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辖字第1号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诉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涉及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重大权益,其作出机关为湖州市人民政府,且之前该厂诉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已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