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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53-1号

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叉口路康居时代家园G3幢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683281-9。法定代表人王志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梅家园,组织机构代码55630553-9。法定代表人卫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方园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润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1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