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413号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楼、27楼2701室、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42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清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静雯,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乔某,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东坊14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1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绍清
审 判 员 崔 春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伟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