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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43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坤宇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坤宇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坤宇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建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天保,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原汽渡码头。法定代表人张明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坤宇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国土、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苏A×××××、苏A×××××、苏A×××××、苏A×××××、苏A×××××车辆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明宝现下落不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案外人中建某某建设集团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案外人公司协助:1、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砂浆管4个(由系案外人租赁且在租赁期内,本院指定案外人保管);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货款202885.28元(此款尚未到付款期)。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明宝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