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红利。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单红利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单红利银行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宝良
审 判 员 张云梅
代理
审判员 付 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