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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393-2号

威海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单红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红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红利。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威执一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单红利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单红利银行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宝良

审 判 员  张云梅

代理

审判员  付 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