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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82-1号

黄某与秦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黄某办理立案、代为领取执行款、物的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秦某。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秦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秦某价值35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