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被执行人余某勇,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宛某琴,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某,男,住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霍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余某勇、宛某琴、许某工资款952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澍
审判员 汪 澜
审判员 陈 敬 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