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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46号

刘凡芳与广州市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44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凡芳,广州市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刘凡芳,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焱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连晓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4]123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超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

审判员  张烈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 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