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顾聪慧被执行人施思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012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施思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思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思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施思柱(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8#钞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增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