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云。被执行人高密市恒利五金厂。本院在执行王立云与高密市恒利五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没有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高劳人仲案字第5号仲裁决定书的申请执行不予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松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