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073号罪犯章琴秀,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9)温永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章琴秀犯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章琴秀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浙温刑终字第9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本监狱认为罪犯章琴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琴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章琴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章琴秀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章琴秀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小玲
审 判 员 俞永平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