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刑初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和霞,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人刘和霞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1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1月28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未执行)。被告人刘和霞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5年12月9日再次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文胜,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和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和霞及其辩护人王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刘和霞及丈夫程某4启在岳西县摆摊卖羊肉串的新疆人阿卜某1艾某提·阿卜某2、茹某萨·艾比布拉发生纠纷,后程某4启受伤。经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程某4启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程某4启的口鼻腔出血与自身体质有关,外力属诱因,不宜评定损伤程度。被告人刘和霞对派出所处理不满,遂带着程友启、长子程强(严重痴呆患者)于2014至2015年先后七次至岳西县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无理取闹,以程某4启被新疆人殴打至尿毒症、肝硬化为由,通过拦截、辱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殴打出警民警、携带农药自杀等方式,强行要求政府等部门为程某4启支付治疗费用一、二百万元、为程某4启换肾换肝,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岳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程某4启、刘和霞病历资料,收条,岳西县信访局会议记录,户籍证明,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决定书,到案经过、补充说明,岳西县政法委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诊断证明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法医学分析意见,证人胡某1、吴某、储某1、储某2、程某1、叶某1、程某2、胡某2、崔某1、金某、王某1、叶某2、王某2、柳某、王某3、程某3、王某4的证言及储某3、储某4、崔某1、刘某、褚某、崔某2、朱某、徐某、胡某3书写的处警经过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和霞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和霞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和霞的辩护人提出刘和霞家庭特殊,丈夫去世,长子系严重智障,次子年幼,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刘和霞的丈夫程某4启因患肺部感染、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脾功能亢进等疾病入住岳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刘和霞、程某4启夫妇在十字街与摆摊卖羊肉串的新疆人阿卜某1艾某提·阿卜某2、茹某萨·艾比布拉发生纠纷,后程某4启受伤。经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程某4启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程某4启的口鼻腔出血与自身体质有关,外力属诱因,不宜评定损伤程度。该案已由岳西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刘和霞在2014、2015年期间,多次带程友启、长子程强(严重痴呆患者)至中共岳西县委员会、岳西县人民政府、岳西县委政法委员会、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无理取闹,以程某4启被新疆人殴打至尿毒症、肝硬化为由,通过拦截、辱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殴打出警民警、携带农药自杀等方式,强行要求政府等部门为程某4启支付治疗费用一、二百万元、为程某4启换肾换肝,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和霞、程某4启至中共岳西县委员会办公楼内,辱骂工作人员,强行要求县委领导为程某4启解决100万元的换肾费用。后又让患病的程某4启躺在二楼楼梯口处,并扬言如果政府不给程某4启换肾就让其死在县委大楼。县委工作人员、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天堂镇木冲村村干一起对其进行劝解,直到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和霞、程某4启等人才离开。2、2014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刘和霞自带一瓶“乐某”农药至中共岳西县委员会办公楼内,以政府没有支付程某4启治疗费为由,采取喝农药自杀的方式强行要求政府为其支付治疗费,后被保安和县委工作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3、2014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和霞带程某5、程某4启至县委政法委员会上访,强行要求政府支付程某4启换肝换肾费用,并在办公楼内大声吵闹,辱骂政法委工作人员。后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处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劝说,刘和霞不听劝阻,民警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刘和霞辱骂民警,并将该所协警胡某2的脖子和右耳朵抓伤流血。经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胡某2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4、2015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和霞至中共岳西县走道内大声吵闹,强行要求县委解决程某4启换肾费用的问题,并辱骂县委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刘和霞劝阻无效后报警,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将其带至派出所调查。刘和霞在派出所内辱骂民警并将所内办案区电脑打翻。5、2015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刘和霞多次至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采取带程某4启、程某5到政府赖着不走、吵闹、纠缠政府领导等方式,强行要求政府为程某4启支付治疗费用,共从天堂镇政府处强拿硬要现金共计80000元,分别为:2015年3月7日,强拿硬要现金20000元;2015年3月10日,强拿硬要现金40000元;2015年4月8日,强拿硬要现金20000元。6、2015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和霞至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纠缠天堂镇党委书记,要求政府为程某4启换肝换肾,强行要求政府支付200万元的治疗费用。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刘和霞仍在办公区大声吵闹,辱骂镇党委书记,阻拦其出行检查防汛工作,并在政府大门口辱骂吵闹。后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方将其控制。7、2015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和霞至岳西县政法委员会,强行要求政府支付其丈夫治疗费用,并在办公室内大声吵闹,辱骂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县政法委的正常工作秩序。后岳西县公安局民警处警至现场对刘和霞进行劝说,其不听劝阻,仍然大声哭闹,致使政法委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民警将其依法带至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刘和霞仍在派出所办案区辱骂、殴打民警,将民警徐某的左手臂、协警胡某3的右手食指抓伤,并在办案区内随地小便。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刘和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18日对刘和霞以寻衅滋事罪立案。2、岳西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岳西县公安局调取2014年12月23日岳西县政法委视频监控资料,2015年6月23日调取岳西县县委接访记录,2015年6月18日调取岳西县政法委监控视频资料。3、程某4启病历资料证实:程某4启因患肺部感染、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脾功能亢进等疾病入住岳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刘和霞病历证实:2014年10月29日刘和霞在岳西县送医院抢救。5、收条三份证实:政府救助刘和霞家庭情况。6、户籍证明、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实:刘和霞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7、到案经过、补充说明证实: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刘和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8、岳西县政法委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3日及2015年6月18日,刘和霞到县政法委闹事经过。9、鉴定委托书、岳西县医院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6月18日刘和霞在城关派出所抓伤胡某2,随地小便,胡某2右耳廓外伤。10、岳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城关)行罚决字〔2014〕406号】证实:岳西县公安局对阿卜杜力艾海提·阿卜杜拉、茹则妮萨·艾比布拉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二、视听资料2014年10月16日刘和霞在岳西县县委、2014年12月23日刘和霞在岳西县政法委、2015年1月12日刘和霞在岳西县县委、2015年6月17日刘和霞在岳西县天堂镇政府、2015年6月18日刘和霞在城关派出所视频资料证实:刘和霞先后在岳西县县委、县政法委、天堂镇政府、城关派出所闹事情况。
三、鉴定意见1、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岳)公(刑技)鉴(损伤)字〔2014〕15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胡某2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岳)公(刑技)鉴(损伤)字〔2014〕20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程某4启伤情程度为轻微伤。3、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分析意见书安公(刑技)鉴(损伤)字〔2014〕34号证实:程某4启的口鼻腔出血与自身体质有关,外力属诱因,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四、证人证言证人胡某1、吴某、储某1、储某2、程某1、叶某1、程某2、胡某2、崔某1、金某、王某1、叶某2、王某2、柳某、王某3、程某3、王某4的证言及储某3、储某4、崔某1、刘某、褚某、崔某2、朱某、徐某、胡冰书写的处警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和霞带着程友启、程强于2014至2015年先后七次至岳西县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无理取闹,以程某4启被新疆人殴打至尿毒症、肝硬化为由,拦截、辱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殴打出警民警、携带农药自杀。
五、被告人刘和霞的供述与辩解刘和霞的供述证实:刘和霞带着程友启、程强于2014至2015年先后七次至岳西县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岳西县天堂镇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为程某4启换肝换肾,支付200万元的治疗费用。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和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和霞到案后虽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和霞家庭情况有一定特殊性,丈夫去世,长子严重智障,次子年幼读书,均需要刘和霞照顾。综合上述因素,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和霞的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和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吴锦慧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胜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一)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