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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525号

程伟与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525号

原告:程伟。

被告: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场社区新场花苑二区46号。

法定代表人:徐凯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诉被告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伟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程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郎梦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