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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379号

张志军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379号罪犯张志军。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临罗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志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张志军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二十二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