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抗9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裘文晴,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佳卿,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诉人裘文晴与被申诉人应佳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裘文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监[2015]3100000012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庆
审 判 员 朱蔚云
代理
审判员 宗 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