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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辖终15号

高峰与赵术海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管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峰,赵术海,高德民,李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峰,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术海,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原审被告高德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原审被告李秀丽,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

上诉人高峰不服内蒙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上诉人赵术海向我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由我的经常居住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由管辖权。”本案被告高德民、李秀丽的住所地均在林西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之一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秀梅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