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中六路2幢。
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建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仁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仁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仁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