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行初字第00123号

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初字第00123号原告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庆锋,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施云峰,该局局长。第三人张以军。委托代理人荆网娟,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以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已与第三人协商,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景银霞

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

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