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359号罪犯孙某,男,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现于吉林省通化市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市监狱以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监狱表奖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鹏
审 判 员 王 红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金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