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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36号

陶辉与韩秋、陶佳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辉,韩秋,陶佳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36号

申请执行人:陶辉,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颜晓鹏,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秋,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陶佳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辉与被执行人韩秋、陶佳升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陶辉于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11日以同一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7月10日决定并案执行,并分别向被执行人韩秋、陶佳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秋、陶佳升三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陶辉4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韩秋、陶佳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11日本院以(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门*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青2*****号,土地使用权证:青国用(交)2011第0097号),并以(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0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该房屋。本院依法报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益欣成土地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评估该房屋价值592889元。并依法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万融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18日、2015年11月27日对该查封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但三次均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47万元。现申请执行人陶辉申请并要求将被执行人韩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门*号房屋以47万元予以抵偿其债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韩秋、陶佳升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陶辉对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将被执行人韩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门*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青2*****号,土地使用权证:青国用(交)2011第0097号)以47万元予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陶辉,并可凭此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终结本院(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陶孝东

审 判 员 刘援农

审 判 员 谢图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