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94号原告朱海山,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城下圩坝路39号1栋1单元401室全南县。委托代理人朱育梅,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智兴,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教师,全南县城老车站西路4号住全南县。被告陈劼,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朱海山与被告陈智兴、陈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通知的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没有缴纳,亦没有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学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