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30执30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冉光翠,女,194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姚翠兰,女,1970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黄仁阳,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执行人冉光翠与被执行人黄仁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6)湘3130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黄仁阳自愿于2016年1月29日前给原告冉光翠赔偿款9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仁阳没有及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冉光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给被执行人黄仁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黄仁阳向申请执行冉光翠支付执行款900元。被执行人黄仁阳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通过本院给执行申请人冉光翠支付了900元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冉光翠申请执行的(2016)湘3130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田代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唐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