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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和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平定城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和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和某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680.53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7680.53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吉 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