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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512号

潘润忠、胡业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5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润忠,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2013年1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胡业容,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2014年8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龙某,男,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银才,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2013年7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麦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乙、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又于2016年1月13日以佛顺检公诉局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被告人潘某乙的身份情况。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潘润忠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自己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村丰沙二路一出租屋的4号房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纠集他人进行赌博。赌博没有固定庄家,每盘视注码数额进行抽头渔利人民币20元至50元不等,每晚平均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300元,至7月23日止,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1700元。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潘润忠负责发牌和管理抽头渔利款,同时安排被告人胡业容、龙某和李某负责拉客到赌场,并陪赌以增加赌场人气;安排被告人钟某与自己交替发牌和抽头渔利;安排被告人梁某甲用车接送赌客;安排被告人董某甲负责驾车接送赌客和在赌场外面把风;安排被告人潘某甲带赌客进入赌场和在赌场外把风;安排被告人董某乙和麦某在赌场中陪赌以增加赌场人气;安排被告人朱某、潘某丙和“舍得”(后二人另案处理)在赌场外把风,同时安排潘某丙在赌博结束后为赌场打扫卫生。上述人员在每晚赌场结束后,均能够获得被告人潘润忠所给的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此外,潘润忠为了让赌客持续进行赌博,提高赌场的现金流动,自己借钱给输钱的赌客继续赌博,同时也安排了被告人陈银才在赌场内借钱给赌客继续赌博。被告人陈银才每出借人民币1000元就能够从抽头渔利款中获得人民币50元的利益。2015年7月23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共12人,同时抓获参赌人员吴某甲等16人,查获涉嫌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760元、赌具电动麻将台一张和扑克牌一副。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钟某、朱某、董某乙、麦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梁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韦某、吴某乙、黄某甲、廖某、黄某乙、吴某甲、裴某、江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何某、曹某、聂某甲、蒋某、曾某、聂某乙、宋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润忠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业容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在被告人董某乙处起获赌资人民币12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董某乙的供述、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处理物品清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和提供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润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胡业容、龙某、李某、陈银才、潘某甲、董某甲、钟某、朱某、梁某甲、董某乙、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润忠、胡业容、陈银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十二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抽头渔利款、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润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业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银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董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董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的抽头渔利款人民币1760元及赌资人民币125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 判 长  梁艳媚

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

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1页共1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