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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678号

周小维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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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678号原告周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某(系原告之妻),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叶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长  谢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田玉康人���陪审员刘军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