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678号原告周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某(系原告之妻),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叶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长 谢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田玉康人���陪审员刘军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