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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77号

申请人沙世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世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沙世军,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冯家坪乡沙家沟行政村村民,现住陕西省延川县南大街。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55号。负责人晋卫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沙世军申请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8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沙世军经济赔偿金16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91元、执行费154元。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沙世军来本院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支付给他,无需再申请执行,故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7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党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