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74号
原告:李某。
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芳 来自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74号
原告:李某。
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