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05号
原告:林均涛。
被告:王彩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洪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林均涛与王彩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05号
原告:林均涛。
被告:王彩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洪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