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205号

林均涛与王彩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均涛,王彩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05号

原告:林均涛。

被告:王彩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洪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