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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14-1号

原告陈脉才与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脉才,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14-1号原告陈脉才,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卫,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延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脉才与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友安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脉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友安建筑公司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脉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模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