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14-1号原告陈脉才,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卫,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延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脉才与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友安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脉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友安建筑公司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脉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模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