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艾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荣军,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华亨,广东睿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黎泳行,董事长。
原告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甘新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从事汽油、柴油批发、零售业务的公司法人,2015年7月29日,我公司与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被告供应柴油,价格为5750元/吨,每月30日对单结算当月货款。之后,我公司根据被告的需要陆续向被告供应柴油,但被告却没有向我公司支付过货款,截至2015年10月9日,被告共计拖欠我公司货款65994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货款。目前,被告一直逃避支付货款给我公司。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我公司支付货款65994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月1%的利率计付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供证据到庭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是从事汽油、柴油批发、零售业务的公司法人,2015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柴油,价格为5750元/吨,价格以市场价当日升跌浮动双方协商为准,每月30日对单结算当月货款;违约责任:因供方责任不能向需方供油的,应向需方偿付不能交油部分货款总额1%的违约金;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供方付清全额货款的,供方按月息1%向需方收取滞纳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需要依约陆续向被告供应柴油,并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9月30日进行了结算,结算当日被告向原告开出了两张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挂账凭证,其中,2015年8月30日开出单号NO:0007156挂账凭证挂账8月份前货款281141元;9月30日开出单号NO:0007256挂账凭证挂账9月份货款333103元,两张挂账凭证共挂账货款614244元。之后,原告与另一公司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结算,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开出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挂账凭证,单号NO:0001511,挂账金额45696元,原告认为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是同一个老板,就一并作为被告债务起诉了被告,因而于2015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9940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对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挂账凭证难以对证,为此,请求撤回对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挂账凭证的挂账货款金额45696元的起诉,保留对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和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的另行诉讼,将原诉讼请求的货款659940元变更为61424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其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挂账凭证原件、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挂账凭证复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拖欠货款而形成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依约为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供应柴油,经双方结算,共货款614244元,被告以挂账单形式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无支付货款给原告,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负欠款的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清货款61424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利息损失按货款本金614244元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是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其约定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佛山市锦标陶瓷有限公司挂账凭证的挂账货款金额45696元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认可。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清货款614244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给原告鹤山市鹏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1.2元,由被告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新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邝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