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308号原告夏滔滔,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委托代理人江光菊(系原告母亲),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凤冈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凤冈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覃智明。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夏滔滔与被告凤冈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陈桦适用简易程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滔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滔滔承担。
审判员 陈 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剑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