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14号
原告:王美凤,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唐伟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唐乾轲,男,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凤诉被告唐伟君、唐乾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美凤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凤负担。
审 判 员 蒋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王帆?PAGE?-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