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廖玉兰。被执行人尹少英。被执行人梁胜初。本院在执行廖玉兰与尹少英、梁胜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胜初的工资12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龙飞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