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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4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滁州市继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继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滁州市继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继杰,杨勤,吕杨,许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151-9。

负责人:陈梓,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滁州市继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1690-X。

法定代表人:吕继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吕继杰,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杨勤,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吕杨,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许薇,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021985********。本院在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滁州市继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继杰、杨勤、吕杨、许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继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吕继杰、杨勤、吕杨、许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622.74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范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