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五初字第03662号

原告李绍华与被告闫殿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绍华,闫殿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3662号原告李绍华,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三家子村。被告闫殿花,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三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华与被告闫殿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闫殿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绍华负担。

审 判 长  徐明江

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

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