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3662号原告李绍华,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三家子村。被告闫殿花,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三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华与被告闫殿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闫殿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绍华负担。
审 判 长 徐明江
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
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