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916-1号
原告:王蒙,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马光飞,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王蒙诉被告马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光飞的位于萧县龙城镇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为341302001000031306,备案编号20110120)及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董宜建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5749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马光飞所有的位于萧县龙城镇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为341302001000031306,备案编号20110120)。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告马光飞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董宜建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5749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开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