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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916-1号

王蒙与马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蒙,马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916-1号

原告:王蒙,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马光飞,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王蒙诉被告马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光飞的位于萧县龙城镇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为341302001000031306,备案编号20110120)及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董宜建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5749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马光飞所有的位于萧县龙城镇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为341302001000031306,备案编号20110120)。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告马光飞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的奥迪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董宜建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5749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开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