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城,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郝刚,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赵海城与被执行人郝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李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连天庆 来源:
执行人赵海城申请执行郝刚一案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城,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郝刚,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赵海城与被执行人郝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李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连天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