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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225号

临安精典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湖塘绍武布匹转移印花厂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安精典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县湖塘绍武布匹转移印花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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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临安精典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绍兴县湖塘绍武布匹转移印花厂,组织机构代码L437854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015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县湖塘绍武布匹转移印花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县湖塘绍武布匹转移印花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县湖塘绍武布匹转移印花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绍兴县湖塘绍武布匹转移印花厂(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5014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献平 来源:百度“”